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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4-01-03
  •  檢核日期:113-09-13
  1. 法規依據
    1. 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1. 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2. 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3. 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4. 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2. 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7條規定,
      1.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順位辦理:
        1. 持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招募許可函,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第1順位)
        2.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於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第2順位)
        3. 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第3順位)
        4.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第4順位)
        5. 屬製造業或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未聘僱外國人或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 並依本法第47規定辦理國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者。(第5順位)
      2.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應依前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順位辦理。
      3.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及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應依前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順位辦理。
      4. 製造業雇主依審查標準第25-1條(製造業增額5%)規定,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應符合第1項第2款規定。
    3. 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8條規定,
      1. 外國人辦理轉換登記,以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由具有前條第1項第3款或第4款規定資格之雇主申請接續聘僱。
        2. 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3.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2. 看護工、家庭幫傭及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視為同一工作類別。
  2. 注意事項
    1. 依據113年11月19日勞動發事字第1130516785號函,自113年11月20日起,外國人經勞動部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其轉換所需登載之資訊,將主動傳輸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之移工轉換雇主專區。
      1. 雇主與外國人合意申請轉換(延長轉換)雇主:雇主或外國人至「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提出外國人轉換(延長轉換)雇主申請案,勞動部核准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並自動傳輸外國人轉換雇主資訊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之移工轉換雇主專區,外國人至轉換資訊所填寫希望工作區域所屬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轉換雇主協調會議。
      2. 非屬雇主與外國人合意申請轉換情形:勞動部同意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時,依外國人原本的核准工作地、原核准工作類別及母語之語言能力(其他),自動傳輸外國人轉換雇主資訊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之移工轉換雇主專區,外國人至轉換資訊所填寫希望工作區域所屬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轉換雇主協調會議。
    2. 外國人轉換雇主資料自動傳輸流程圖,如附件。
  3. 移工承接轉換雇主或工作業務,請依以下地點,洽轄屬中部地區各就業中心辦理:

※臺中地區:

   臺中市政府臺中就業服務站(勞動部委辦)[臺中市西區市府路59-1號,電話:04-22225153
   傳真:04-22291587

   臺中市政府豐原就業服務站(勞動部委辦)[臺中市豐原區社興路37號、電話:04-25271812
   傳真:04-25257574

   臺中市政府沙鹿就業服務站(勞動部委辦)[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658號、電話:04-26231955
   傳真:04-26233993

※北彰化地區:彰化就業中心[彰化市中山路二段838號、電話:04-7266521,傳真:04-7266553

※南彰化地區:員林就業中心彰化縣員林市靜修東路33號、電話:04-8345369
   傳真:04-8367442

※南投地區:南投就業中心[南投市彰南路二段117號、電話:049-2224094,傳真:049-2208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