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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4-01-03
  •  檢核日期:113-09-13
  1. 看護工、廠工承接(第13順位):
    1. 【承接】收件回條。
    2. 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
    3. 勞動部核發之招募函或遞補函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4. 外國人預定工作內容說明書(中外文版)。[請依承接移工國籍版本填寫;勞動條件內容須與求才登記時一致]
    5. 委託書。
  2. 看護工、家庭幫傭承接(第24順位): 
    1. 【承接】收件回條。
    2. 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
    3. 看護工(擇一):1年內之診斷書正/影本、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託顧服務)持續 6 個月以上或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CDR 量表≧1)。
    4. 幫傭:90日內之求才證明書正本。
    5. 申請人及被照顧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 外國人預定工作內容說明書(中外文版)。[請依承接移工國籍版本填寫]
    7. 委託書。
  3. 廠工承接(第245順位)
    1. 【承接】收件回條。
    2. 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
    3. 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及特許事業許可證影本。
      1. 製造業若以第2、第4順位承接登記,需檢附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屬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文件正、影本。
      2. 營造業若以第2、第4順位承接登記,須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具政府計劃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書正、影本。
      3. 特定工廠登記業者須加附招募許可函或聘僱許可函。
    5. 前2個月往前推算1年之勞保投保人數明細表。
    6. 90日內之求才證明書正本。
    7. 90日內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影本。
    8. 外國人預定工作內容說明書。(中外文版)[請依承接移工國籍版本填寫]
    9. 委託書。

     

    •  備註:
    1.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及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須用第2或第4順位承接。
    2. 雇主承接文件送件前,請自行至「移工轉換雇主系統」登錄必要資料。
    3. 影本文件請以A4、1:1比例黑白影印、須清晰可辨識。
    4. 所附文件皆須加蓋雇主章(或公司大小章)。

       

  4. 開立接續聘僱證明書:勞雇三()方合議決定接續聘僱者,請檢附以下文件:
    1. 新雇主承接切結書。
    2. 外國人預定工作內容說明書(中外文版)。[請依移工國籍版本填寫,並由移工親閱後簽名及蓋指印]
    3. 新、舊雇主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