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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12-11
  •  檢核日期:113-09-13
  1.  以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者:
    1. 結案/撤案申請書
    2. 向地方政府通報證明文件。
  2. 移工自願回國:
    1. 結案/撤案申請書。
    2. 請於移工離境後,取得移工搭機證明或移民署「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3. 移工行蹤不明:
    1. 結案/撤案申請書。
    2. 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經勞動部核發之核備函。
  4. 原雇主留用(限於同意轉出案)結案/撤案申請書。(須正本親送
  5. 雇主撤銷承接登記案:結案/撤案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