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為避免雇主因經濟不景氣致虧損或業務緊縮而裁減員工造成失業,勞動部辦理僱用安定措施,由政府提供勞工減班休息期間薪資補貼之方式,以達持續僱用、減少失業之目的,穩定勞雇關係。
適用對象
逾65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其雇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符合上開各款規定者,亦適用之。
公告適用之勞工:受僱於橡膠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3 行業之勞工,且需符合上開條件。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補貼標準及期間
按減班休息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日前1個月至前3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差額之50%發給,但受僱未滿3個月者,依其於現職單位實際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薪資補貼,以每月最高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定最高月投保薪資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每月基本工資差額之50%發給。
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最低以勞動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數額核算。但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及部分工時勞工,不在此限。
資補貼金額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百位數
聯絡資訊
一、「台灣就業通」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
二、中彰投分署 (04)2359-2181分機2126、2135、2136
(受理轄區: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啟動情形
勞動部 114 年3月24日公告,自 114 年 3 月 1 日至 114 年 8 月 31 日辦理僱用安定措施。
線上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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