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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3-29
  •  檢核日期:109-06-12

※「廢止聘僱」轉出:接獲勞動部「廢聘轉出」函文後,於函文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就業中心辦理轉換登記:

1.【轉出】收件回條。 
2.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申請書。
3.勞動部廢止聘僱函(雇主聯)影本。 
4.外國人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5.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依移工國籍填寫中外文版)。
6.移工基本資料表。 
7.委託書。

※「同意轉出」者,請自行至「移工轉換雇主系統」登錄必要資料後,親送或傳真勞動部同意轉換函(雇主聯)予本轄區就業中心。

臺中就業服務站 (委辦臺中市政府) 傳真:04-22291587。
豐原就業服務站 (委辦臺中市政府) 傳真:04-25257574。
沙鹿就業服務站 (委辦臺中市政府) 傳真:04-26233993。
彰化就業中心 傳真:04-7266553。
員林就業中心 傳真:04-8367442。
南投就業中心 傳真:049-2208246。

※經勞動部同意「延長轉換雇主作業期限」者,請檢附第1次轉出登記之所有文件,連同本次勞動部同意延長轉換函,向就業中心辦理轉換登記。

備註:

  1. 影本文件請以A4、1:1比例黑白影印、須清晰可辨識(尤其護照、居留證照片)。
  2. 所附文件皆須加蓋雇主章(或公司大小章)。
    外國人簽名及指印須清晰可辨識,指印須完整無重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