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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1-02
  •  檢核日期:113-09-13

自辦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核發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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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參加職業訓練 ~ 政府補助生活津貼

  1. 補助對象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
      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報名時提出相關表件,其訓練生活津貼由勞保局發放。
      ※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後,參加職業工會加勞保作業,即非失業勞工身分,不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 特定對象身分失業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年滿15歲至65歲時,具以下情形之一者。
        1. 具下列各目情形之一,且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
          (一)配偶死亡。(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三)離婚。(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八)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2. 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3. 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2. 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出具證明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3.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殘障手冊出具證明者。
      4. 原住民:指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出具證明者。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出具證明者。
      6. 長期失業者:(男性學員請另檢具退伍令影本供參)

        於開訓日(含)前1個月內(30日)至公立就服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以求職登記日為基準,往前計算連續失業達一年以上。
      7. 二度就業婦女:因結婚生育、料理家務或照顧家庭成員等因素退出勞動市場2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以勞工保險明細最後一筆退保日翌日起算)

      8. 家庭暴力被害人:檢具下列3項證明文件其一者: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二、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三、判決書影本。
      9. 性侵害被害人:檢具下列3項證明文件其一者: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二、曾遭受性侵害之證明(警察機關處理性侵害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就醫、診療、驗傷之證明)。三、判決書影本。
      10. 更生受保護人:出監證明或其他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影本。
      11. 新住民: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12. 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未就業及完成國民義務教育階段(以國中畢業證書或肄業證明為準),且無學籍或休學狀態之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13. 高齡者:指逾六十五歲出具證明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2. 補助條件
    首要條件:須參加「全日制」訓練課程
    1.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3.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4. 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符合首要條件,且具備下列身分之一者:
      1. 非自願性離職者:向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持該單位開立之「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向訓練單位報到提出申請。
      2. 特定對象身分:直接逕向培訓單位提出申請。
  3. 補助金額
    1. 非自願性離職者: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有撫養親屬者最高加發20%),最長補助六個月,如中途離訓或退訓者,由訓練單位通知勞工保險局停止發放。
    2. 特定對象身分:每月按基本工資2萬7,470元之60%發給,計1萬6,482元 ,最長補助 6 個月;但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 12 個月。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類別比較表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補助對象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

特定對象身分失業者

撥款作業時間

開訓日起,每30天核撥一次

開訓日起,每30天核撥一次

補助金額

申請人離職退保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有扶養親屬者最高加發20%)

基本工資之60%

承辦單位

勞保局就保給付科
02-23961266#2862

本分署自辦訓練科
04-23592181#1273

 

  1. 補助限制
    1. 若同時具有非自願性離職(就業保險法)及特定對象失業(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身分者,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者,不得領取。
    3. 符合申請條件者,2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
    4.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5. 申請期間,若經查證發現有工作之事實者(無論全職/兼職),依規定辦理退訓並停止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6.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或有溢領情事者,發給津貼單位得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倘因不實領取津貼經依前項規定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符合特定對象身分學員,請自行下載相關表件填妥後送至本分署自辦訓練科-楊先生辦理。聯絡電話:04-23592181#1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