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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12-12
  •  檢核日期:113-09-13

自辦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核發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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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參加職業訓練 ~ 政府補助生活津貼

  1. 補助對象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
      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報名時提出相關表件,其訓練生活津貼由勞保局發放。
      ※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後,參加職業工會加勞保作業,即非失業勞工身分,不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 特定對象身分失業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年滿15歲至65歲時,具以下情形之一者。
        1. 具下列各目情形之一,且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三)離婚。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八)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2. 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3. 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2. 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出具證明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3.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殘障手冊出具證明者。
      4. 原住民:指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出具證明者。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出具證明者。
      6. 長期失業者:(男性學員請另檢具退伍令影本供參)

        於開訓日(含)前1個月內(30日)至公立就服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以求職登記日為基準,往前計算連續失業達一年以上。
      7. 二度就業婦女:因結婚生育、料理家務或照顧家庭成員等因素退出勞動市場2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以勞工保險明細最後一筆退保日翌日起算)

      8. 家庭暴力被害人:檢具下列3項證明文件其一者: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二、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三、判決書影本。
      9. 性侵害被害人:檢具下列3項證明文件其一者: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二、曾遭受性侵害之證明(警察機關處理性侵害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就醫、診療、驗傷之證明)。三、判決書影本。
      10. 更生受保護人:出監證明或其他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影本。
      11. 新住民: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12. 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未就業及完成國民義務教育階段(以國中畢業證書或肄業證明為準),且無學籍或休學狀態之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13. 職業災害失能勞工: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第4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或第55條規定領有失能給付者。
  2. 補助條件
    首要條件:須參加「全日制」訓練課程
    1.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3.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4. 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符合首要條件,且具備下列身分之一者:
      1. 非自願性離職者:向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持該單位開立之「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向訓練單位報到提出申請。
      2. 特定對象身分:直接逕向培訓單位提出申請。
  3. 補助金額
    1. 非自願性離職者: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有撫養親屬者最高加發20%),最長補助6個月,如中途離訓或退訓者,由訓練單位通知勞工保險局停止發放。
    2. 特定對象身分:每月按基本工資之60%發給,最長補助 6個月;但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12個月。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類別比較表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補助對象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

特定對象身分失業者

給付標準

開訓日起,每30天為1期

開訓日起,每30天為1期

補助金額

申請人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有扶養親屬者最高加發20%)

基本工資之60%

承辦單位

勞保局就保給付科
02-23961266#2862

本分署自辦訓練科
04-23592181#1273

 

  1. 補助限制
    1. 若同時具有非自願性離職(就業保險法)及特定對象失業(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身分者,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者,不得領取。(前項人員若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仍可申請職訓生活津貼,須檢附證明文件影本)。
    3. 符合申請條件者,2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
    4.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5. 申請期間,若經查證發現有工作之事實者,依規定辦理退訓並停止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6.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或有溢領情事者,發給津貼單位得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倘因不實領取津貼經依前項規定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符合特定對象身分學員,可自行下載相關表件或於開訓日領取紙本填妥後送至本分署自辦訓練科辦理。

申請書路徑:本分署首頁→業務專區→職業訓練→學員專區→職訓生活津貼申請(最下方)

申請身分

申請職訓生活津貼各身分類別應準備文件一覽表

各別身分證明文件

共同文件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1.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

2.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

3.全戶內年滿 15歲至65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4.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1.申請書
2.匯款申請單
3.存摺封面影本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中高齡者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

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四、原住民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六、長期失業者

1.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2.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之開訓日前(含)1個月內求職登記證明。

3.最高學歷影本。

4.男性學員須另檢具退伍令影本。(或免役證明)

七、二度就業婦女

1.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2.全戶之戶籍資料(記事欄請勿空白)。

3.受照顧親屬之相關證明文件(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證明或其他可佐證其無法自理生活且需全天候照顧之相關證明)。

4.其他足資釋明身分之資料。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下列3項證明文件提供其一即可: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3.判決書影本。

九、性侵害被害人

下列3項證明文件提供其一即可: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2.曾遭受性侵害之證明(警察機關處理性侵害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就醫、診療、驗傷之證明)。

3.判決書影本。

十、更生受保護人

出監證明或其他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影本。

十一、新住民

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十二、15歲以上未滿

1.「15歲以上未滿 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切結書。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3.屬休學中者,應檢附證明文件。

十三、高齡者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十四、職業災害失能勞工

失能給付證明(勞工保險局核定的職業災害失能給付公文)。

 

※學生、現役軍人、在職勞工(勞工保險仍加保於公司行號者)不得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如您有職訓生活津貼相關問題,歡迎洽詢:04-23592181 分機1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