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更新日期:107-05-01
  •  檢核日期:109-03-19

請注意避免以下情形發生,而影響您領取失業給付權益。

  1. 無故不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即不能請領失業給付。(例外:薪資低於您每月得請領失業給付金額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生活居住處所超過30公里以上)。
  2. 無故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安排之就業促進研習活動相關課程(例外: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
  3. 申請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之日起七日內,須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回覆,否則依法即停止辦理失業認定或再認定。
  4. 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5. 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未檢附兩次以上之求職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