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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7-02
  •  檢核日期:109-03-19
  1. 初次認定申請:
    1. 原投保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出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並加蓋印信或章戳)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歸還)。
    2. 如屬定期契約工,須附定期契約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歸還)。
    3.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歸還),影本請貼於離職證明書指定位置。
    4. 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簿上載有帳號正本及封面影本乙份 (正本驗畢歸還)。
    5. 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6. 有扶養眷屬者,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2. 失業再認定:
    1. 國民身分證。(核對身分,驗畢歸還)
    2. 二次(含)以上求職紀錄。
    3. 前一次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4. 如欲變更受扶養眷屬者,請比照初次申請攜帶受扶養眷屬身分證明文件。
  3. 未檢齊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