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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5-01
  •  檢核日期:109-03-19
  1. 依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請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1/2為限。領滿者,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
    注意:僅影響下次領取失業給付資格,不影響勞保退休年資。
  2.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二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