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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12-10
檢核日期:109-03-18
一、一般規定事項
遵守上、下課時間,不遲到、早退。
學員於上課時間,應即進入教室就座,超過上課時間3分鐘後進入教室者視為曠課。
超過上課時間十分鐘後,訓練師仍未到時,應由班長向導師或勞動學苑辦公室報告,安排替代師資。
教室內學員服裝應依規定穿著,保持整潔。
上課時間不得閱讀課外書籍、使用3C產品或隨意離開座位。
上課時應保持肅靜,不得嬉戲、交談,遇有疑問應先舉手後發問。
每班由班長按日輪派學員輪值,負責教室內、外整潔及安全工作。
教室內課桌、椅,應隨時排列整齊,並不得吸食香煙、零食以維清潔。
教室門窗、桌椅等公物,應愛惜使用及善加維護。
二、醫療須知
學員如有傷病,應向訓練師或輔導人員報告,送醫院治療。
學員如因傷病住院時,班導師或輔導員得視實際情況,指派同學妥善照顧。
學員因傷病住院時,除健保給付外,其他費用自行負擔。
三、學員勞工保險須知
凡本分署學員均為強制加保對象,保費由本分署全額支付。
本分署學員於報到日,辦理加保,離(退)訓者於離(退)訓生效當日辦理退保。
其他事宜,依勞保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四、服裝與儀容規定
學員在教室、工場、餐廳,除有特別規定外,必須穿著工作服。
工作服、鞋襪應穿著整齊,不得赤膊、袒胸露背。
學員儀容須保持整潔,衣服須常換洗。
五、學員請假規定
受訓學員請假分為公假、病假、生理假、事假、喪假、婚假及其他法定假,其請假規定如下:
公假:學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
參與國家考試並檢具到考證明或接獲司法機關書面通知需到場(庭)者。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選舉投票。
訓練期間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學員之居住地區或正常上課必經地區,經當地縣市政府公告該縣(市)、鄉、鎮高中職以下停止上課者。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接受召集之公假,除特殊原因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專案奉核者外,學員應配合本分署協助申請免除召集,否則一律不准予公假。
經分署專案核准者。
病假:因傷、病經檢具醫院、診所證明者,得請病假。
生理假:女性學員因生理日致到課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訓練期間請假日數不得超過3日。
事假:因事必須親自處理,經證明屬實者,得請事假。事假需事先核准。
喪假:因下列親屬死亡,檢具證明得請喪假。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死亡者,核給喪假八日。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核給喪假六日。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核給喪假三日。
婚假、產假、陪產假、育嬰假等其他法定假:併事假計算。
請假手續:學員請假均應事先於系統登錄,備妥證明文件,經依權責核准,送經學苑核定後始生效。
請假核准權責:請假時數一日以內者,由導師核准;一日以上未滿四日,由學苑主任核准;四日以上者,需於系統登錄及下載「學員四日以上請假單」,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苑轉陳分署長核定後生效。
請假逾時未歸,或未依規定請假者,以曠課論處。
例假日與國定假日之前後日,非特殊事故不得請假。
學員於受訓期間,未到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10%或曠課時數累計達全期訓練總時數4%者,依規定辦理退訓。
如因特殊事由未能依期限內完成請假手續者,應先告知班導師,並於事後上課3日內補辦請假手續;未完成補假者以曠課論處。
前項證明文件,如為病假者,需檢附公私立醫療院所之證明文件。
六、學員早點名實施規約
(一)早點名實施規定如下:
早點名於每週一至週五由班導師實施,統一於早上九點集合,並於九點五分前實施完畢。
早點名遲到之受訓學員,依規定扣操行分數。
凡早點名未到者,如係事先已請事假或事後申請病假,不列入遲到紀錄,但因特殊情形檢具事證經班導師及主管核准者,得註銷其遲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