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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因應疫情協助專區
  •  更新日期:108-12-10
  •  檢核日期:109-03-18

一、一般規定事項

  1. 遵守上、下課時間,不遲到、早退。
  2. 學員於上課時間,應即進入教室就座,超過上課時間3分鐘後進入教室者視為曠課。
  3. 超過上課時間十分鐘後,訓練師仍未到時,應由班長向導師或勞動學苑辦公室報告,安排替代師資。
  4. 教室內學員服裝應依規定穿著,保持整潔。
  5. 上課時間不得閱讀課外書籍、使用3C產品或隨意離開座位。
  6. 上課時應保持肅靜,不得嬉戲、交談,遇有疑問應先舉手後發問。
  7. 每班由班長按日輪派學員輪值,負責教室內、外整潔及安全工作。
  8. 教室內課桌、椅,應隨時排列整齊,並不得吸食香煙、零食以維清潔。
  9. 教室門窗、桌椅等公物,應愛惜使用及善加維護。

 

二、醫療須知

  1. 學員如有傷病,應向訓練師或輔導人員報告,送醫院治療。
  2. 學員如因傷病住院時,班導師或輔導員得視實際情況,指派同學妥善照顧。
  3. 學員因傷病住院時,除健保給付外,其他費用自行負擔。

 

三、學員勞工保險須知

  1. 凡本分署學員均為強制加保對象,保費由本分署全額支付。
  2. 本分署學員於報到日,辦理加保,離(退)訓者於離(退)訓生效當日辦理退保。
  3. 其他事宜,依勞保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四、服裝與儀容規定

  1. 學員在教室、工場、餐廳,除有特別規定外,必須穿著工作服。
  2. 工作服、鞋襪應穿著整齊,不得赤膊、袒胸露背。
  3. 學員儀容須保持整潔,衣服須常換洗。

 

五、學員請假規定

  1.  受訓學員請假分為公假、病假、生理假、事假、喪假、婚假及其他法定假,其請假規定如下:
    1. 公假:學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
      1. 參與國家考試並檢具到考證明或接獲司法機關書面通知需到場(庭)者。
      2.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選舉投票。
      3. 訓練期間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學員之居住地區或正常上課必經地區,經當地縣市政府公告該縣(市)、鄉、鎮高中職以下停止上課者。
      4.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接受召集之公假,除特殊原因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專案奉核者外,學員應配合本分署協助申請免除召集,否則一律不准予公假。
      5. 經分署專案核准者。
    2. 病假:因傷、病經檢具醫院、診所證明者,得請病假。
    3. 生理假:女性學員因生理日致到課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訓練期間請假日數不得超過3日。
    4. 事假:因事必須親自處理,經證明屬實者,得請事假。事假需事先核准。
    5. 喪假:因下列親屬死亡,檢具證明得請喪假。
      1.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死亡者,核給喪假八日。
      2.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核給喪假六日。
      3.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核給喪假三日。
    6. 婚假、產假、陪產假、育嬰假等其他法定假:併事假計算。
  2. 請假手續:學員請假均應事先於系統登錄,備妥證明文件,經依權責核准,送經學苑核定後始生效。
  3. 請假核准權責:請假時數一日以內者,由導師核准;一日以上未滿四日,由學苑主任核准;四日以上者,需於系統登錄及下載「學員四日以上請假單」,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苑轉陳分署長核定後生效。
  4. 請假逾時未歸,或未依規定請假者,以曠課論處。
  5. 例假日與國定假日之前後日,非特殊事故不得請假。
  6. 學員於受訓期間,未到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10%或曠課時數累計達全期訓練總時數4%者,依規定辦理退訓。
  7. 如因特殊事由未能依期限內完成請假手續者,應先告知班導師,並於事後上課3日內補辦請假手續;未完成補假者以曠課論處。
  8. 前項證明文件,如為病假者,需檢附公私立醫療院所之證明文件。

 

六、學員早點名實施規約

(一)早點名實施規定如下:

  1. 早點名於每週一至週五由班導師實施,統一於早上九點集合,並於九點五分前實施完畢。
  2. 早點名遲到之受訓學員,依規定扣操行分數。
  3. 凡早點名未到者,如係事先已請事假或事後申請病假,不列入遲到紀錄,但因特殊情形檢具事證經班導師及主管核准者,得註銷其遲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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