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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獎助措施
發布單位

諮詢服務及給付科

發布日期

108-04-18

檢核日期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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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91


提供雇主獎助,增加雇主進用失業勞工之意願,並利用補助期間強化勞工就業職能,促進穩定就業。

【適用對象】

僱用下列本國籍失業勞工(以下簡稱失業勞工),並符合申請規定之「雇主」;其中雇主係指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前項所稱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補助標準】

失業勞工

每人每月最高獎助金額

30

高齡者

1萬5,000元

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及長期失業者

1萬3,000元

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

1萬1,000元

失業3個月以上勞工

9,000元

 

【申請方式】

符合獎助條件之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達30日之日起90日內,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僱用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雇主,得於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送件者,不予核發)。申請文件可親自送件或以限時掛號寄出(免備公文)。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