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的】
為增加失業勞工至外地就業之機會,減少其因距離所致就業障礙,積極協助跨域就業意願低之弱勢失業勞工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勞動部提供失業民眾至外地就業的交通津貼或搬遷及租屋津貼補助。
【服務對象】
- 失業高齡者,且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 失業者(中高齡者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2)非自願性離職。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失業高齡者、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
2. 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3. 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滿30日後,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獎勵津貼。
【獎助及津貼標準】
津貼類別 | 獎助及津貼標準 |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 需有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核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
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 | 1,000元/月 |
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 | 2,000元/月 |
70公里以上 | 3,000元/月 |
搬遷補助金 | 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且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內,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核實發給,每次最高30,000元為限,(以搬運或寄送傢俱與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之必要費用為限,不含包裝人工費及包裝材料費用) |
租屋補助金 | 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且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30公里以內,以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
求職交通補助金 | 每人每次得發給500元(每年度合併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以4次為限)。但情形特殊者,得於1,250元內核實發給。 |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