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服務員: 符合衛生福利部所訂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者,包含以下單位: 1.依法設立之公益、醫療、護理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公益、醫療、護理人民團體,或設有醫學、護理學、社會工作、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 2.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3.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設立且經評鑑合格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4.依工會法設立且與照顧服務相關之工會。 托育人員: 符合衛生福利部所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者,包含以下單位: 1.設有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並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高中(職)以上學校。 2.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團體,並報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辦理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