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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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被保險人(曾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後而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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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自願離職者。
2、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 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獨力負擔家計者。
(2)中高齡者。
(3)身心障礙者。
(4)原住民。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
(6)長期失業者。
(7)二度就業婦女。
(8)家庭暴力被害人。
(9)更生受保護人。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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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2.前項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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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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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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