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更新日期:113-07-02
  •  檢核日期:113-09-10

發布單位:就業促進科
發布日期:110-07-13
更新日期:110-07-13
點閱率:11018

※當用人單位申請臨時工作計畫審核通過後,失業者經就業中心諮詢評估符合申請條件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可申請臨時性工作,並可採電子郵件傳真及郵寄等多元化方式回復。

依據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適用對象

失業被保險人(曾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後而失業者)。

1、非自願離職者。
2、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 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獨力負擔家計者。
(2)中高齡者。
(3)身心障礙者。
(4)原住民。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
(6)長期失業者。
(7)二度就業婦女。
(8)家庭暴力被害人。
(9)更生受保護人。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2.前項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性侵害被害人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申請要件

1.於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2.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給付期限

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 ,且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最長六個月。

其他

用人單位,係指政府機關(構)、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及學校,提出臨時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者。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以上相關求職訊息請洽「中彰投分署」:0800-77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