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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7-02
  •  檢核日期:109-03-19
  1.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洽詢專線:勞保局失業給付科02-23961266分機2862】
    1.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3個月以上者,得向勞保局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50%,一次發給。
    2. 提醒您!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97年8月7日勞保1字第0970140334號函釋,民眾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並經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後,始重新就業者方可請領。
    3. 符合者請準備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存摺帳號影本 (1)掛號郵寄至:10013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四號, 電話:0800-078777。或 (2)親自或委託送件至勞保局。 前項申請表可向勞保局服務台或各地辦事處索取,或上網下載。
  2.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後安排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眷屬加成部分同失業給付。
  3.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洽詢專線:健保總局02-27065866-2209】
    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的健保費將全額補助自付部分的保險費,勞保局會按月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資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離職後健保請記得轉出再加保,失業給付申請者可以直接到鄉鎮公所加保。但如配偶或子女有工作者,請以眷屬身分依附其公司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