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施用毒品者就業,鼓勵雇主僱用並協助其穩定就業,增進復歸社會之動能。
【服務對象】
雇主: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不包括實施減班休息或大量解僱之單位)。
施用毒品者:指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定毒品,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經政府機關、醫療機構或民間團體等相關單位轉介。
- 自行求職,且出具出監證明、醫療機構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服務對象服務內容】
- 透過一案到底就業服務,全程陪伴施用毒品者,並於其就業後持續追蹤就業狀況。
- 運用就業促進措施,協助施用毒品者重返職場。
- 增強施用毒品少年之就業能力,提供職涯探索、職場體驗等課程。
- 提供施用毒品者職場關懷及追蹤輔導。
【獎助及獎勵標準】
補助對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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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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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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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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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滿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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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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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65元,最高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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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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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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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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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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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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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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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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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就業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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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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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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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月/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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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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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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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月/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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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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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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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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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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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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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 雇主/勞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求職登記。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職缺媒合或推介就業(開立獎勵推介卡)。
- 雇主:僱用滿30日或於勞工離職退保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 勞工:受僱滿30日起至90日內提出申請。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後,匯入帳戶。
【利衝法提醒注意事項-如違反利衝法者之裁罰】
- 雇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罰。
-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 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