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的:
促進施用毒品者就業,鼓勵雇主僱用並協助其穩定就業,增進復歸社會之動能。
■服務對象:
雇主: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不包括實施減班休息或大量解僱之單位)。
施用毒品者:指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定毒品,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經政府機關、醫療機構或民間團體等相關單位轉介。
2、自行求職,且出具出監證明、醫療機構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服務內容:
1、透過一案到底就業服務,全程陪伴施用毒品者,並於其就業後持續追蹤就業狀況。
2、運用就業促進措施,協助施用毒品者重返職場。
3、增強施用毒品少年之就業能力,提供職涯探索、職場體驗等課程。
4、提供施用毒品者職場關懷及追蹤輔導。
■獎助及獎勵標準
補助對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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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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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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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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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滿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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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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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65,最高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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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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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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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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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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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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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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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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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就業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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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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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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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月
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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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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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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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月
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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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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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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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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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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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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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雇主/勞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求職登記。
2、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職缺媒合或推介就業(開立獎勵推介卡)。
3、雇主:僱用滿30日或於勞工離職退保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勞工:受僱滿30日起至90日內提出申請。
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後,匯入帳戶。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