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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4-04-15
  •  檢核日期:110-01-18

促進施用毒品者就業,鼓勵雇主僱用並協助其穩定就業,增進復歸社會之動能。

【服務對象】

 雇主: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不包括實施減班休息或大量解僱之單位)。

 施用毒品者:指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定毒品,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經政府機關、醫療機構或民間團體等相關單位轉介。
  2. 自行求職,且出具出監證明、醫療機構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服務對象服務內容】

  1. 透過一案到底就業服務,全程陪伴施用毒品者,並於其就業後持續追蹤就業狀況。
  2. 運用就業促進措施,協助施用毒品者重返職場。
  3. 增強施用毒品少年之就業能力,提供職涯探索、職場體驗等課程。
  4. 提供施用毒品者職場關懷及追蹤輔導。

【獎助及獎勵標準】

補助對象/元

雇主-僱用獎助

全時工作

部分工時

僱用滿10日

4,000元

每小時65元,最高4,000元

每月最高

12,000元

12,000元

最高金額

144,000元

144,000元

 

補助對象/元

勞工-就業獎勵

全時工作

部分工時

第1-6月/每月

5,000元

2,500元

第7-12月/每月

6,000元

3,000元

最高金額

66,000元

33,000元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雇主/勞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求職登記。
  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職缺媒合或推介就業(開立獎勵推介卡)。
  3. 雇主:僱用滿30日或於勞工離職退保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4. 勞工:受僱滿30日起至90日內提出申請。
  5.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後,匯入帳戶。

【利衝法提醒注意事項-如違反利衝法者之裁罰】

  1. 雇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罰。
  2.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 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