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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0-03-03
  •  檢核日期:113-09-10

一、受理對象 :

  1. 合法登記且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廠商。
  2. 需才人數一次達5人以上者。
  3. 未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者。

二、申請方式 :

  1. 受理時間: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受理)。
  2. 受理窗口:本分署所屬各就業中心/各就業服務台。
  3. 申請方式:檢附辦理單一徵才活動申請書及求才登記表,採親自辦理、電話登記、傳真登記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