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發布單位

自辦訓練科

發布日期

104-04-14

檢核日期

113-09-13

點閱人氣

5205


 

 

1.適用對象: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及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失業者、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失業者(持有效居留證之外籍配偶與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配偶)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2)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3)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4)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3.如何申請:

 

 

應備下列文件,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

 

 

(1)身分證明文件。

 

 

(2)津貼申請書。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4.請領金額與限制

 

 

(1)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

 

 

(2)依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一個月以上始發給;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應達十日以上始發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3)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中途離訓或遭訓練單位退訓。

 

 

※同時具有就業保險非自願性失業者及特定對象失業者,應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