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即3K3班)從事工作,紓緩特定行業缺工情形。
【適用對象】
一、勞工資格-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 失業期間達30日以上。
- 非自願離職。
-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推介。
二、事業單位適用範圍:
-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所定特定製程行業或特殊時程行業(即3K3班)之事業單位,且具有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證明文件。
- 求才薪資達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公告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 符合資格之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發給特定行業推介卡。
- 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達30日以上,且平均每週工時達35小時以上及符合相關規定,於受僱每滿3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津貼。
【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 獎助期限:最長18個月。
- 獎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以下同)10萬8,000元。
- 勞工合併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照顧服務就業獎勵)之津貼,最長以18個月為限。
就業期間 | 獎助金額 |
第1個月~第6個月 | 每月核發5,000元 |
第7個月~第12個月 | 每月核發6,000元 |
第13個月 ~第18個月 | 每月核發7,000元 |
【利衝法提醒注意事項-如違反利衝法者之裁罰】
- 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罰。
-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 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