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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及偏遠地區失業者職前訓練
發布單位

訓練推廣科

發布日期

104-09-03

檢核日期

109-03-19

點閱人氣

2070


訓練計畫:

原住民及偏遠地區失業者職前訓練

訓練時數:

240~360小時

訓練機構:

1.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校。2.經勞動部登記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3.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且有辦理與人才培訓有關業務者。4.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或駕駛人訓練機構。5.依法核准之工(公)會,其章程之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且其辦訓職類應與工(公)會本身之屬性有關者。6.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登記為J202010產業育成業、J201031短期補習業)與人才培訓有關者,另登記為J201021汽車駕訓業及J201041遊艇與動力小船駕訓業,其辦訓職類應與公司本身之屬性有關。7. 依法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且負責人須為原住民。8. 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之原住民機構,且負責人須為原住民。

招訓對象:

以年滿15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原住民失業者為招生對象。如未能招足額時,得開放最多30%名額給予其他失業民眾參訓,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1.具中華民國國籍。2.新住民: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訓練費用:

原住民等「特定對象」學員由本分署全額補助,課程符合全日制者,並得申請訓練生活津貼。

課程查詢:

http://www.taiwanjobs.gov.tw

備註:

聯絡窗口:陳小姐04-23592181分機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