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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9-06-09
  •  檢核日期:112-10-12

主旨: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即第2類外國人)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並自108年2月1日生效。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之1規定。

公告事項: 

一、為提供雇主更便捷之外國人聘僱申辦管道,基於簡政便民及申辦無紙化之數位趨勢,依本辦法第6條之1公告雇主申請聘僱第2類外國人之網路傳輸申請項目。

二、自108年2月1日本辦法第6條之1修正生效日起,本部「移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fwapply.wda.gov.tw)提供下列工作類別及案件類別之網路傳輸申請服務,相關申請書及應備文件資料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5年:

(一)工作類別: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不含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看護工作、雙語翻譯工作、廚師相關工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二)案件類別:外國人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聘僱許可、期滿續聘、遞補招募、轉出及延長轉出、離境備查、重新招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通報、招募或聘僱函文補發、接續聘僱、變更被看護者、變更雇主、承購承租或併購之接續聘僱及資料異動申請案。

三、本部104年11月6日勞動發事字第1040513054號公告及105年5月16日勞動發事字第1050504863號公告,並自108年2月1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