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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參加職前訓練課程,中途覺得不適而退訓,應賠償費用如何計算?
發布單位

自辦訓練科

發布日期

102-06-18

更新日期

114-04-25

檢核日期

11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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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87


訓練期間之待遇與義務均依本分署與學員簽訂之「職業訓練契約書」辦理:

依本契約書第六條規定辦理,說明如下(本分署為甲方,受訓學員為乙方):

乙方於受訓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連帶賠償受訓期間之學雜費、材料費用:

一、未經甲方同意依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得免賠償原因辦理離訓或擅自離訓者。

二、依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甲方為退訓之處理者。

三、學員於開訓後因參訓資格不符或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已逾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免賠償期間而離訓者。

前項各項費用之計算標準如下,乙方於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免賠償期間而離、退訓者,免賠償;逾前開免賠償期間而離、退訓者,以訓練日數佔全期訓練日數之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前項所稱日數,以訓練班次排定之課表日計算。乙方應賠償之費用,甲方應以書面核列並催告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乙方或其法定代理人應於辦理離(退)訓手續時同時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