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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找到工作,是不是就不能繼續領失業給付?
發布單位

就業促進科

發布日期

102-06-18

更新日期

102-06-18

檢核日期

10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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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2


按規定收入超過基本工資就不能申請失業給付,但政府為了鼓勵失業民眾早日就業,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另外找到工作且參加就業保險合計滿3個月以上者,可以向勞保局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金額為尚未領完的失業給付金額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