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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津貼
發布單位

諮詢服務及給付科

發布日期

108-01-21

更新日期

113-01-12

檢核日期

11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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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6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協助就業弱勢者(簡稱個案)就業準備與就業適應,透過事業單位或團體(簡稱用人單位),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機會,使其重返職場。

 

補助標準: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推介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執行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期間補助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及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標準如下:

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核給。

前項補助期間,每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屬本計畫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五款之個案,經執行單位評估同意後得延長至六個月。

 

辦理方式:

1.用人單位檢附下列文件向轄內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申請書。

   (2) 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非強制投保之用人單位需提出足以證明員工數之文件。

   (4)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 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5)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資料。

2.核定補助員額以用人單位申請執行計畫前1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30%為限。但用人單位員工數為10人(含10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3人。

3.用人單位於各年度最高補助之人數不得超過10人。

4.補助個案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月先行支付,用人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或經終止後60日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