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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報名委外訓練所應具備之資格及錄取標準為何?
發布單位

訓練推廣科

發布日期

102-06-18

更新日期

112-03-02

檢核日期

10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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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2


Q: 請問報名委外訓練所應具備之資格及錄取標準為何?
A:

1.委外職前訓練參訓資格:訓練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具中華民國國籍。

(2)新住民:

  •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 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3)經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其居留之下列對象之一:

  • 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 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5)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且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

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報名參加職前訓練。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訓,且訓練單位應依規定之作業流程受理報名及確認報名者身分。

2.失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3)重複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

前項所稱離訓,不含適應期內離訓;所稱完訓,指完成訓期但成績考核未達標準;所稱結訓,指完成訓期且成績考核達標準。

第一項不得報名之參訓紀錄,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

3.一律採甄試錄訓,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筆試加口試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定特定對象、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人身分、高齡者身分之應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

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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