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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婦女再就業計畫

    勞動部為營造友善職場,建構就業服務網絡,並運用獎勵措施,協助婦女及早規劃重返就業,提升女性勞動參與,紓解缺工情形,爰訂定本計畫。

    【適用對象】

    1. 婦女: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180日以上之婦女。
    2. 雇主:請領雇主工時調整及期間,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獎勵項目及標準】

          1.自主訓練獎勵(申請需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受理期間提出)

    鼓勵婦女規劃自主訓練以精進原有職能,完成審核通過之自主訓練後,應檢附結訓證書或證明、自主訓練心得報告、就業規劃及辦理求職登記,並於訓練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向原審核通過之發展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第1次自主訓練獎勵2萬元。完成訓練180日內經推介就業或自行就業者,再發給1萬元,最高發給3萬元。

          2.再就業獎勵

    鼓勵重返職場並穩定就業,婦女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推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且連續受僱同一雇主90日,發給3萬元;部分工時受僱期間滿90日,且每月薪資達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以上者,發給1萬5千元。

         3.雇主工時調整獎勵

    鼓勵雇主提供有照顧家庭需求之婦女工時調整工作或部分工時工作,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僱用經推介之婦女,僱用滿30日,每一職缺每月發給3千元獎勵,最長12個月。

    【利衝法提醒注意事項-如違反利衝法者之裁罰】

    1. 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罰。
    2.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 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

     

  •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透過職務再設計專業團隊,提供企業諮詢輔導及改善建議等措施,協助「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等勞工,經由環境改善、設備機具或工作流程重新設計及提供輔具等策略與方式,排除工作困難,提昇工作效能,發揮人力價值。

    【適用對象、申請單位】

    服務項目

    適用對象別

    申請對象或單位

    身心障礙者及相關對象職務再設計服務

    1. 身心障礙者。
    2. 經醫療院所診斷為失智症,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3. 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4. 劣耳聽力閾值在四十分貝以上,且與優耳聽力閾值相差二十五分貝以上,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單側聽損者。
    5.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之情事,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1. 本項適用對象之受僱者。
    2. 僱用前點所定對象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
    3. 自營作業者。
    4. 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5. 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6. 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縣市政府洽詢辦理窗口

    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服務

    1. 年滿45歲至65歲之中高齡者。
    2. 逾65歲之高齡者。
    1. 本項適用對象之受僱者。
    2. 僱用前點所定對象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
    3. 自營作業者。
    4. 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5. 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職務再設計服務

    原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指定產業所屬事業單位之勞工

    原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方案指定產業所屬事業單位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中心

    【補助範圍】包括下列各項改善項目或方法所需費用:

    1.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個案工作效能,增進其生產力,所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2. 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個案工作障礙,增加、維持或改善個案就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3. 改善工作條件:
    1. 為改善個案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協助。
    2. 為身心障礙者就業提供所需手語翻譯、聽打服務、視力協助或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
    1. 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評量分析及訓練,按個案特性,分派適當工作。
    2.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個案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境有關之改善。
    3. 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之評量、訓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服務。

    【補助額度】每一申請個案每人每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以下同 10 萬元為限。但另有特殊需求,經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

    利衝法提醒注意事項-如違反利衝法者之裁罰

    1. 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罰。
    2.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 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僱用獎助措施

    提供雇主獎助,增加雇主進用失業勞工之意願,並利用補助期間強化勞工就業職能,促進穩定就業。

    【適用對象】

    僱用下列本國籍失業勞工(以下簡稱失業勞工),並符合申請規定之「雇主」;其中雇主係指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前項所稱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補助標準】

    失業勞工

    每人每月最高獎助金額

    30

    高齡者

    1萬5,000元

    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及長期失業者

    1萬3,000元

    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

    1萬1,000元

    失業3個月以上勞工

    9,000元

     

    【申請方式】

    符合獎助條件之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達30日之日起90日內,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僱用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雇主,得於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送件者,不予核發)。申請文件可親自送件或以限時掛號寄出(免備公文)。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

     

  •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協助就業弱勢者(簡稱個案)就業準備與就業適應,透過事業單位或團體(簡稱用人單位),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機會,使其重返職場。

    【補助標準】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推介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執行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期間補助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及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

    補助對象

    補助標準

    【個人】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高齡者、身心障礙者、更生受保護人、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施用毒品者

    經評估每次最長6個月

    每人每月最高基本工資

    每次最長3個月為限

    【用人單位】

    行政管理及輔導費

    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金額之30%核給

    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勞保投保人數之30%

    【辦理方式】

    1. 用人單位檢附下列文件向轄內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1)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申請書。

    (2) 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 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非強制投保之用人單位需提出足以證明員工數之文件。

    (4) 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 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5) 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資料。

    1. 核定補助員額以用人單位申請執行計畫前1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30%為限。但用人單位員工數為10人(含10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3人。
    2. 用人單位於各年度最高補助之人數不得超過10人。

    補助個案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月先行支付,用人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或經終止後60日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

     

  •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即3K3班)從事工作,紓緩特定行業缺工情形。

    【適用對象】

    一、勞工資格-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失業期間達30日以上。
    2. 非自願離職。
    3.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推介。

    二、事業單位適用範圍:

    1.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所定特定製程行業或特殊時程行業(即3K3班)之事業單位,且具有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證明文件。
    2. 求才薪資達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公告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符合資格之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發給特定行業推介卡。
    2. 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達30日以上,且平均每週工時達35小時以上及符合相關規定,於受僱每滿3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津貼。

    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1. 獎助期限:最長18個月。
    2. 獎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以下同)10萬8,000元。
    3. 勞工合併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照顧服務就業獎勵)之津貼,最長以18個月為限。
    就業期間 獎助金額
    第1個月~第6個月 每月核發5,000元
    第7個月~第12個月 每月核發6,000元
    第13個月 ~第18個月 每月核發7,000元

     

    利衝法提醒注意事項-如違反利衝法者之裁罰

    1. 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罰。
    2.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 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

  •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

    為協助失業勞工就業及充實照顧服務人力,鼓勵失業勞工投入居家式、社區式及照顧機構等長照單位從事照顧服務工作。

    【適用對象】

    一、勞工資格-失業勞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者。
    2. 非自願性離職者。
    3.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者。

    受僱於居家式、社區式及照顧機構等長照單位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之勞工,除須符合前項規定外,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 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2)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3)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4)完成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

    二、雇主適用範圍-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提供長期照顧服務法第9條所定居家式、社區式(指提供日間照顧、臨時住宿、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之服務)或機構住宿式之長期照顧服務方式者。
    2.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0條所定之機構。
    3. 提供衛生福利部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巷弄長照站之喘息服務者。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符合資格之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發給照顧服務就業獎勵推介卡。
    2. 勞工受僱於符合規定之居家式、社區式及照顧機構等長照單位連續達30日以上,且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及符合相關規定,於受僱每滿3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津貼。

    【補助金額】

    1. 獎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以下同)10萬8,000元。
    2. 獎勵期限:最長18個月。
    3. 勞工合併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缺工就業獎勵)之津貼,最長以18個月為限。
    就業期間 獎助金額
    第1個月~第6個月 每月核發5,000元
    第7個月~第12個月 每月核發6,000元
    第13個月~第18個月 每月核發7,000元

     

    利衝法提醒注意事項-如違反利衝法者之裁罰

    1. 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罰。
    2.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 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適用對象: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及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失業者、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失業者(持有效居留證之外籍配偶與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配偶)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2)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3)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4)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3.如何申請:

     

     

    應備下列文件,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

     

     

    (1)身分證明文件。

     

     

    (2)津貼申請書。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4.請領金額與限制

     

     

    (1)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

     

     

    (2)依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一個月以上始發給;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應達十日以上始發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3)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中途離訓或遭訓練單位退訓。

     

     

    ※同時具有就業保險非自願性失業者及特定對象失業者,應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跨域就業津貼(包含青年跨域、中高齡跨域)

    減低失業者、未就業者(高齡者、中高齡者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初次尋職青年)異地就業障礙,積極協助失業勞工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

    【服務對象】

    1. 失業高齡者,且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2. 失業者(中高齡者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2)非自願性離職。

          3. 年滿18歲(或高中畢業)至29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域尋職(註1)之本國籍青年。

    註1:「初次跨域尋職」指於畢業後、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且推介就業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失業高齡者、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

    2. 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3. 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滿30日後,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獎勵津貼。

    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津貼類別

    津貼標準及期限

    求職中

    求職交通

    補助金

    每人每次得發給500元(每年度合併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以4次為限)。但情形特殊者,得於1,250元內核實發給。

    受僱後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需有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核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

    1,000元/月

    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

    2,000元/月

    70公里以上

    3,000元/月

    搬遷補助金

    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且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內,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每次最高30,000元為限,(以搬運或寄送傢俱與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之必要費用為限,不含包裝人工費及包裝材料費用)

    租屋補助金

    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且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30公里以內,以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合併領取期間以12個月為限。

     

    利衝法提醒注意事項-如違反利衝法者之裁罰

    1. 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罰。
    2.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 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

  • 求職交通補助金

    減低失業勞工異地就業障礙,協助其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

     

    【適用對象】符合下列身分與情形之失業勞工:

    • 具下列身分之一: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新住民
    6.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7. 長期失業者
    8. 二度就業婦女
    9. 家庭暴力被害人
    10. 更生受保護人
    11. 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者
    12. 非自願離職者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2. 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上述對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提出求職交通補助金申請。

     

    【津貼給付標準及注意事項】

    1. 每人每次得發給500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於1,250元內核實發給。
    2. 每人每年度合併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以4次為限。
    3. 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利衝法提醒注意事項-如違反利衝法者之裁罰

    1. 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罰。
    2.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 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

     
  •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

    【適用之雇主對象】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之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照顧符合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

    雇主與被看護者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1. 配偶。
    2. 直系血親。
    3.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5.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 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2. 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3. 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4. 完成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

    【請領條件】

    1. 聘僱由各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務員。
    2. 聘僱照顧服務員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達四十小時,聘僱期間連續達一個月以上。
    3. 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工資。

    【給付標準及期限】

    以每一被看護者發給雇主每月新臺幣一萬元,合計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應備書件】

    1. 申請書、聘僱名冊、領據、印領清冊。
    2. 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影本、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及薪資轉帳金融帳戶影本。
    3. 雇主郵局或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影本及勞動契約影本。
    4. 雇主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及被看護者身分證影本。
    5. 各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開立之推介證明。

    【申請及審核】

    雇主應於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3個月之次日起90天內,檢附文件,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補助金。

    利衝法提醒注意事項-如違反利衝法者之裁罰

    1. 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罰。
    2.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 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