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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透過職務再設計專業團隊,提供企業諮詢輔導及改善建議等措施,協助「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等勞工,經由環境改善、設備機具或工作流程重新設計及提供輔具等策略與方式,排除工作困難,提昇工作效能,發揮人力價值。

    【適用對象、申請單位】

    服務項目

    適用對象別

    申請對象或單位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

    1. 身心障礙者。
    2. 經醫療院所診斷為失智症,且尚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1. 本項適用對象之受僱者。
    2. 僱用前點所定對象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
    3. 自營作業者。
    4. 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5. 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6. 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縣市政府洽詢辦理窗口

    劣耳聽力閾值在40分貝以上,且與優耳聽力閾值相差25分貝以上,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單側聽損者。

    1. 本項適用對象之受僱者。
    2. 僱用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勞工身份者。
    3. 自營作業者。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

    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服務

    1. 年滿45歲至65歲之中高齡者。
    2. 逾65歲之高齡者。
    1. 本項適用對象之受僱者。
    2. 僱用前點所定對象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
    3. 自營作業者。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職務再設計服務

    原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指定產業所屬事業單位之勞工

    原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方案指定產業所屬事業單位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中心

    【補助範圍】包括下列各項改善項目或方法所需費用:

    1.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個案工作效能,增進其生產力,所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2. 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個案工作障礙,增加、維持或改善個案就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3. 改善工作條件:
    1. 為改善個案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協助。
    2. 為身心障礙者就業提供所需手語翻譯、聽打服務、視力協助或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
    1. 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評量分析及訓練,按個案特性,分派適當工作。
    2.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個案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境有關之改善。
    3. 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之評量、訓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服務。

    【補助額度】每一申請個案每人每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以下同 10 萬元為限。但另有特殊需求,經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

     

     

  • 僱用獎助措施

    提供雇主獎助,增加雇主進用失業勞工之意願,並利用補助期間強化勞工就業職能,促進穩定就業。

    【適用對象】

    僱用下列本國籍失業勞工(以下簡稱失業勞工),並符合申請規定之「雇主」;其中雇主係指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前項所稱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補助標準】

    失業勞工

    每人每月最高獎助金額

    30

    高齡者

    1萬5,000元

    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及長期失業者

    1萬3,000元

    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

    1萬1,000元

    失業3個月以上勞工

    9,000元

     

    【申請方式】

    符合獎助條件之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達30日之日起90日內,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僱用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雇主,得於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送件者,不予核發)。申請文件可親自送件或以限時掛號寄出(免備公文)。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

     

  •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協助就業弱勢者(簡稱個案)就業準備與就業適應,透過事業單位或團體(簡稱用人單位),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機會,使其重返職場。

    【補助標準】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推介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執行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期間補助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及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

    補助對象

    補助標準

    【個人】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高齡者、身心障礙者、更生受保護人、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施用毒品者

    經評估每次最長6個月

    每人每月最高基本工資

    每次最長3個月為限

    【用人單位】

    行政管理及輔導費

    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金額之30%核給

    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勞保投保人數之30%

    【辦理方式】

    1. 用人單位檢附下列文件向轄內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1)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申請書。

    (2) 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 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非強制投保之用人單位需提出足以證明員工數之文件。

    (4) 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 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5) 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資料。

    1. 核定補助員額以用人單位申請執行計畫前1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30%為限。但用人單位員工數為10人(含10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3人。
    2. 用人單位於各年度最高補助之人數不得超過10人。

    補助個案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月先行支付,用人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或經終止後60日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

     

  •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

    為鼓勵失業勞工儘速受僱特定行業從事工作,勞動部訂定「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每人依受僱期間長短,每月可領取5,000元至7,000元之獎助,獎助期間最高有18個月,做的越久領得越多。

    【獎助對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者。
    2. 非自願性離職者。
    3.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者。

    【補助金額】

     

    1. 第1個月至第6個月,每月核發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
    2. 第7個月至第12個月,每月核發6,000元。
    3. 第13個月至第18個月,每月核發7,000元;補助期間最長為18個月。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

  •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

    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並配合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發展,協助充實照顧服務人力,勞動部訂定「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每人依受僱期間長短,每月可領取5,000元至7,000元之獎助,獎助期間最高有18個月,做的越久領得越多。

    【獎助對象】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者。
    2. 非自願性離職者。
    3.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者。

    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2. 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3. 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4. 完成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

    【補助金額】

    1. 第1個月至第6個月,每月核發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
    2. 第7個月至第12個月,每月核發6,000元。
    3. 第13個月至第18個月,每月核發7,000元;補助期間最長為18個月。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

  •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計畫目的】

    為增加未就業青年至外地就業之機會,減少其因距離所致就業障礙,積極協助有跨域就業意願之初次尋職青年進到勞動市場就業,勞動部提供失業青年至外地就業的交通津貼或搬遷及租屋津貼補助。

    【服務對象】

    年滿18歲至29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域尋職之本國籍青年。但畢業於高級中等學校者,不受年滿十八歲之限制。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

    2. 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3. 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滿30日後,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獎勵津貼。

    【獎助及津貼標準】

    津貼類別

    獎助及津貼標準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需有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核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

    1,000元/月

    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

    2,000元/月

    70公里以上

    3,000元/月

    搬遷補助金

    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且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內,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每次最高30,000元為限,(以搬運或寄送傢俱與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之必要費用為限,不含包裝人工費及包裝材料費用)

    租屋補助金

    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且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30公里以內,以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求職交通補助金

    每人每次得發給500元(每年度合併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以4次為限)。但情形特殊者,得於1,250元內核實發給。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適用對象: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及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失業者、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失業者(持有效居留證之外籍配偶與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配偶)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2)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3)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4)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3.如何申請:

     

     

    應備下列文件,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

     

     

    (1)身分證明文件。

     

     

    (2)津貼申請書。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4.請領金額與限制

     

     

    (1)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

     

     

    (2)依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一個月以上始發給;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應達十日以上始發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3)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中途離訓或遭訓練單位退訓。

     

     

    ※同時具有就業保險非自願性失業者及特定對象失業者,應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跨域就業津貼

    【計畫目的】

    為增加失業勞工至外地就業之機會,減少其因距離所致就業障礙,積極協助跨域就業意願低之弱勢失業勞工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勞動部提供失業民眾至外地就業的交通津貼或搬遷及租屋津貼補助。

    【服務對象】

    1. 失業高齡者,且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2. 失業者(中高齡者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2)非自願性離職。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失業高齡者、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

    2. 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3. 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滿30日後,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獎勵津貼。

    【獎助及津貼標準】

    津貼類別

    獎助及津貼標準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需有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核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

    1,000元/月

    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

    2,000元/月

    70公里以上

    3,000元/月

    搬遷補助金

    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且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內,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每次最高30,000元為限,(以搬運或寄送傢俱與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之必要費用為限,不含包裝人工費及包裝材料費用)

    租屋補助金

    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且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30公里以內,以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求職交通補助金

    每人每次得發給500元(每年度合併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以4次為限)。但情形特殊者,得於1,250元內核實發給。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

  • 求職交通補助金

    減低失業勞工異地就業障礙,協助其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

    【適用對象】符合下列身分與情形之失業勞工:

    • 具下列身分之一: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新住民
    6.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7. 長期失業者
    8. 二度就業婦女
    9. 家庭暴力被害人
    10. 更生受保護人
    11. 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者
    12. 非自願離職者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2. 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上述對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提出求職交通補助金申請。

    【津貼給付標準及注意事項】

    1. 每人每次得發給500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於1,250元內核實發給。
    2. 每人每年度合併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以4次為限。
    3. 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

     
  •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

    適用之雇主對象: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之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照顧符合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

    雇主與被看護者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二、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四、完成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

    請領條件:

    一、聘僱由各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務員。

    二、聘僱照顧服務員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達四十小時,聘僱期間連續達一個月以上。

    三、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工資。

    給付標準及期限:

    以每一被看護者發給雇主每月新臺幣一萬元,合計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應備書件:

    一、申請書、聘僱名冊、領據、印領清冊。

    二、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影本、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及薪資轉帳金融帳戶影本。

    三、雇主郵局或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影本及勞動契約影本。

    四、雇主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及被看護者身分證影本。

    五、各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開立之推介證明。

    申請及審核:

    雇主應於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3個月之次日起90天內,檢附文件,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