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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6-11

事業單位

(一)至當年度本分署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於中彰投轄區滿3年營運中之事業單位(以統一編號為主)。但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增資擴展或業務重整合(分)併為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

(二)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繳勞工退休金及全民健康保險費。

(三)2年內及審查期間,所提提案(獎項)未發生相關勞動法令等重大違法情事。如有上述情事,主辦單位保有撤銷獲獎資格之權利。 (前開重大違法情事,係指曾因違反相關勞動法規受判刑確定、被處最高罰鍰、被處以停工或違反同一法條經裁罰3次以上者。)

 

民間團體

(一)係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民法設立登記於中彰投轄區之財團法人,並登記滿3年之團體(以統一編號為主)。

(二)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繳勞工退休金及全民健康保險費。

(三)2年內及審查期間,所提提案(獎項)未發生相關勞動法令等重大違法情事。如有上述情事,主辦單位保有撤銷獲獎資格之權利。 (前開重大違法情事,係指曾因違反相關勞動法規受判刑確定、被處最高罰鍰、被處以停工或違反同一法條經裁罰3次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