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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交通補助金
發布單位

諮詢服務及給付科

發布日期

102-06-11

檢核日期

10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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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9


減低失業勞工異地就業障礙,協助其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

【適用對象】符合下列身分與情形之失業勞工:

  • 具下列身分之一: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新住民
  6.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7. 長期失業者
  8. 二度就業婦女
  9. 家庭暴力被害人
  10. 更生受保護人
  11. 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者
  12. 非自願離職者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2. 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上述對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提出求職交通補助金申請。

【津貼給付標準及注意事項】

  1. 每人每次得發給500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於1,250元內核實發給。
  2. 每人每年度合併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以4次為限。
  3. 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