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之雇主對象】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之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照顧符合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
雇主與被看護者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 配偶。
- 直系血親。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 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 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 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 完成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
【請領條件】
- 聘僱由各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務員。
- 聘僱照顧服務員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達四十小時,聘僱期間連續達一個月以上。
- 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工資。
【給付標準及期限】
以每一被看護者發給雇主每月新臺幣一萬元,合計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應備書件】
- 申請書、聘僱名冊、領據、印領清冊。
- 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影本、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及薪資轉帳金融帳戶影本。
- 雇主郵局或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影本及勞動契約影本。
- 雇主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及被看護者身分證影本。
- 各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開立之推介證明。
【申請及審核】
雇主應於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3個月之次日起90天內,檢附文件,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補助金。
【利衝法提醒注意事項-如違反利衝法者之裁罰】
- 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罰。
-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 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