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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
發布單位

諮詢服務及給付科

發布日期

102-06-11

檢核日期

10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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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6


適用之雇主對象: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之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照顧符合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

雇主與被看護者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二、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四、完成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

請領條件:

一、聘僱由各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務員。

二、聘僱照顧服務員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達四十小時,聘僱期間連續達一個月以上。

三、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工資。

給付標準及期限:

以每一被看護者發給雇主每月新臺幣一萬元,合計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應備書件:

一、申請書、聘僱名冊、領據、印領清冊。

二、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影本、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及薪資轉帳金融帳戶影本。

三、雇主郵局或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影本及勞動契約影本。

四、雇主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及被看護者身分證影本。

五、各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開立之推介證明。

申請及審核:

雇主應於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3個月之次日起90天內,檢附文件,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