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對象: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及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失業者、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失業者(持有效居留證之外籍配偶與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配偶)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2)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3)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4)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3.如何申請:
應備下列文件,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
(1)身分證明文件。
(2)津貼申請書。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4.請領金額與限制
(1)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
(2)依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一個月以上始發給;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應達十日以上始發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3)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中途離訓或遭訓練單位退訓。
※同時具有就業保險非自願性失業者及特定對象失業者,應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