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低失業勞工異地就業障礙,協助其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
【適用對象】符合下列身分與情形之失業勞工:
- 獨力負擔家計者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 身心障礙者
- 原住民
- 新住民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 長期失業者
- 二度就業婦女
- 家庭暴力被害人
- 更生受保護人
- 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者
- 非自願離職者
- 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 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上述對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提出求職交通補助金申請。
【津貼給付標準及注意事項】
- 每人每次得發給500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於1,250元內核實發給。
- 每人每年度合併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以4次為限。
- 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