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就業弱勢者(簡稱個案)就業準備與就業適應,透過事業單位或團體(簡稱用人單位),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機會,使其重返職場。
【補助標準】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推介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執行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期間補助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及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
補助對象 | 補助標準 |
【個人】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 高齡者、身心障礙者、更生受保護人、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施用毒品者 | 經評估每次最長6個月 |
每人每月最高基本工資 | 每次最長3個月為限 |
【用人單位】 行政管理及輔導費 | 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金額之30%核給 |
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勞保投保人數之30% |
【辦理方式】
- 用人單位檢附下列文件向轄內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1)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申請書。
(2) 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 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非強制投保之用人單位需提出足以證明員工數之文件。
(4) 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 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5) 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資料。
- 核定補助員額以用人單位申請執行計畫前1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30%為限。但用人單位員工數為10人(含10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3人。
- 用人單位於各年度最高補助之人數不得超過10人。
補助個案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月先行支付,用人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或經終止後60日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