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雇主獎助,增加雇主進用失業勞工之意願,並利用補助期間強化勞工就業職能,促進穩定就業。
【適用對象】
僱用下列本國籍失業勞工(以下簡稱失業勞工),並符合申請規定之「雇主」;其中雇主係指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前項所稱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補助標準】
失業勞工 | 每人每月最高獎助金額 |
失 業 30 日 以 上 | 高齡者 | 1萬5,000元 |
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及長期失業者 | 1萬3,000元 |
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 | 1萬1,000元 |
失業3個月以上勞工 | 9,000元 |
【申請方式】
符合獎助條件之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達30日之日起90日內,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僱用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雇主,得於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送件者,不予核發)。申請文件可親自送件或以限時掛號寄出(免備公文)。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