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的】
減低失業者、未就業者(高齡者、中高齡者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初次尋職青年)異地就業障礙,積極協助失業勞工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
【服務對象】
- 失業高齡者,且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 失業者(中高齡者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2)非自願性離職。
3. 年滿18歲(或高中畢業)至29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域尋職(註1)之本國籍青年。
註1:「初次跨域尋職」指於畢業後、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且推介就業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失業高齡者、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
2. 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3. 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滿30日後,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獎勵津貼。
【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津貼類別 | 津貼標準及期限 |
求職中 | 求職交通 補助金 | 每人每次得發給500元(每年度合併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以4次為限)。但情形特殊者,得於1,250元內核實發給。 |
受僱後 |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 需有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核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
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 | 1,000元/月 |
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 | 2,000元/月 |
70公里以上 | 3,000元/月 |
搬遷補助金 | 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且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內,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每次最高30,000元為限,(以搬運或寄送傢俱與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之必要費用為限,不含包裝人工費及包裝材料費用) |
租屋補助金 | 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且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30公里以內,以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
※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合併領取期間以12個月為限。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