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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就業津貼(包含青年跨域、中高齡跨域)
發布單位

諮詢服務及給付科

發布日期

103-02-27

檢核日期

11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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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1


【計畫目的】

減低失業者、未就業者(高齡者、中高齡者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初次尋職青年)異地就業障礙,積極協助失業勞工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

【服務對象】

  1. 失業高齡者,且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2. 失業者(中高齡者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2)非自願性離職。

      3. 年滿18歲(或高中畢業)至29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域尋職(註1)之本國籍青年。

註1:「初次跨域尋職」指於畢業後、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且推介就業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失業高齡者、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

2. 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3. 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滿30日後,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獎勵津貼。

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津貼類別

津貼標準及期限

求職中

求職交通

補助金

每人每次得發給500元(每年度合併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以4次為限)。但情形特殊者,得於1,250元內核實發給。

受僱後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需有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核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

1,000元/月

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

2,000元/月

70公里以上

3,000元/月

搬遷補助金

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且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內,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每次最高30,000元為限,(以搬運或寄送傢俱與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之必要費用為限,不含包裝人工費及包裝材料費用)

租屋補助金

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且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30公里以內,以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合併領取期間以12個月為限。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