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並配合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發展,協助充實照顧服務人力,勞動部訂定「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每人依受僱期間長短,每月可領取5,000元至7,000元之獎助,獎助期間最高有18個月,做的越久領得越多。
【獎助對象】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 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者。
- 非自願性離職者。
-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者。
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 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 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 完成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
【補助金額】
- 第1個月至第6個月,每月核發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
- 第7個月至第12個月,每月核發6,000元。
- 第13個月至第18個月,每月核發7,000元;補助期間最長為18個月。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