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規劃科
104-03-02
112-08-08
113-09-09
2650
答: 依據本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規定辦理,陳情案件處理期限如下(以下均不含假日): 一、行政院院長、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民意信箱,書面及言詞陳情者:限辦日期為5日。 二、本分署民意信箱、書面及言詞陳情者:限辦日期為6日。 三、陳情所提業務涉及2個以上單位之複雜案件:限辦日期為12日。
答:
依據本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規定辦理,陳情案件處理期限如下(以下均不含假日): 一、行政院院長、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民意信箱,書面及言詞陳情者:限辦日期為5日。 二、本分署民意信箱、書面及言詞陳情者:限辦日期為6日。 三、陳情所提業務涉及2個以上單位之複雜案件:限辦日期為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