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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案件處理期限?
發布單位

綜合規劃科

發布日期

104-03-02

更新日期

112-08-08

檢核日期

112-01-16

點閱人氣

2557


答:

依據本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規定辦理,陳情案件處理期限如下(以下均不含假日):
一、行政院院長、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民意信箱,書面及言詞陳情者:限辦日期為5日。
二、本分署民意信箱、書面及言詞陳情者:限辦日期為6日。
三、陳情所提業務涉及2個以上單位之複雜案件:限辦日期為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