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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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如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規定之第一至第五類人員,應依其身份別向所屬投保單位加保,如為眷屬應依第12條規定依附其親屬;以上人員以外且為第六類健保身份者,目前因健保署系統尚未納入職業訓練機構,請依該法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至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加保手續,在受訓期間因屬訓練關係而非僱傭關係,學員健保保費應依規定自行負擔全部費用,如有辦理生活津貼等補助而補貼健保費者,將由勞保局直接補助至其加保之鄉、鎮、市、區公所,惟其補助時間與生活津貼之作業時間一致(即約45工作天才開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