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期間之待遇與義務均依本分署與學員簽訂之「職業訓練契約書」辦理:
依本契約書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賠償各項費用標準如下:
- 學雜費
- 全期訓練時數四百五十小時(含)以下之訓練班次:開訓三日(含)以內離、退訓者,免賠償;開訓逾三日至五日(含)以內離、退訓者,應賠償全期費用之四分之一;開訓逾五日離、退訓者,應賠償全期費用之全額。
- 全期訓練時數四百五十一小時至九百小時之訓練班次:開訓五日(含)以內離、退訓者,免賠償;開訓逾五日至十日(含)以內離、退訓者,應賠償全期費用之四分之一;開訓逾十日離、退訓者,應賠償全期費用之全額。
- 全期訓練時數九百零一小時以上之訓練班次:開訓十日(含)以內離、退訓者,免賠償;開訓逾十日至二十日(含)以內離、退訓者,應賠償全期費用之四分之一;開訓逾二十日離、退訓者,應賠償全期費用之全額。
- 材料費
- 全期訓練時數四百五十小時以下之訓練班次:開訓逾三日離、退訓者,以訓練日數佔全期訓練日數之比例計算貼償金額。
- 全期訓練時數四百五十一小時至九百小時之訓練班次:開訓逾五日離、退訓者,以訓練日數佔全期訓練日數之比例計算貼償金額。
- 全期訓練時數九百零一小時以上之訓練班次:開訓逾十日離、退訓者,以訓練日數佔全期訓練日數之比例計算貼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