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科
102-06-18
104-02-13
113-09-11
7218
非自願性離職: (1)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2)因勞基法11條、13條但書、14條、20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3)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