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就保法非自願離職者?
發布單位

就業促進科

發布日期

102-06-18

更新日期

104-02-13

檢核日期

113-09-11

點閱人氣

7218


非自願性離職: (1)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2)因勞基法11條、13條但書、14條、20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3)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