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鼓勵雇主繼續僱用逾65歲(49年次)員工,落實在職中高齡及高齡員工穩定就業。
適用對象
申請對象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申請資格/條件
1.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受僱者,達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一定比率。
2.繼續僱用期間達6個月以上。
3.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申請前3個月平均薪資)
給付標準及期限
繼續僱用之高齡員工年滿65歲之翌日起算,一個月以30日計算;僱用日數未達30日者不予列計。
1.第1-6個月,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3,000元(每小時70元),一次申請6個月僱用補助。
2.第7-18個月,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每小時80元),按季申請。
應備文件
1.申請書及繼續僱用計畫書(附件一)
2.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3.最近1個月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
4.最近1個月足資證明加保證明文件(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5.繼續僱用之高齡者最近3個月之薪資及出勤證明文件
6.其他經本署或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
核銷文件
1.僱用證明文件
2.薪資證明文件
3.原核准函影本
4.領據(附件二)
5.請領繼續僱用補助清冊(附件三)
※ 請領時需符合全部資格條件(繼續僱用比率達30%、繼續僱用達6個月、薪資不低於原薪資)。
6.繼續僱用之高齡者請領補助期間之出勤證明文件。
7.其他經本署或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
申請方式
1.以親送或郵寄方式(郵寄者以郵戳為準),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下一年度之補助申請。
2.自113年9月1日起開放線上申請,符合計畫規定可至「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相關服務網https://pmess.wda.gov.tw/advancedAgeFrontend/)」,先完成帳號申請,再點選「線上申辦-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申請作業」,逾期不予受理。
3.依「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21條每一雇主每年度請領繼續僱用之補助,補助總額上限為新臺幣300萬元。
4.依勞動部113年8月30日公告,繼續僱用之指定行業及比率如下:
(1)農林漁牧業、出版影音及資通訊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20%。
(2)食品及飼品製造業、飲料製造業、菸草製造業、木竹製品製造業、基本金屬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家具製造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營建工程業、運輸及倉儲業、住宿及餐飲業、不動產業、其他服務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25%。
(3)其餘行業維持:30%。
受理期間
9月1日至12月31日受理下一年度申請(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郵戳為憑)
洽詢專線
中彰投分署中彰投區銀髮人才資源中心
(04) 2203-0300分機105、109
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彰化就業中心 (04)727-4271
員林就業中心 (04)834-5369
南投就業中心 (049)222-4094
臺中就業服務站(04)2222-5153
豐原就業服務站(04)2527-1812
沙鹿就業服務站(04)2623-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