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生活津貼補助限制如下:
-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領取。
- 已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退休並領得退休金者,不得領取。
-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 符合申請條件者,2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
- 領取津貼者有不實領取或經原發給津貼單位撤銷、廢止、終止津貼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且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 身心障礙者身分參訓期間,同時已申領鄉鎮區公所之低收入戶生活扶助或榮民就養金,僅能擇一領取。
- 申請期間,若經查證發現有工作之事實者(無論全職/兼職),依規定停止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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