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服務及給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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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身心障礙者證明之申請、換發、補發、生活補助等事項,請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辦理。 2.重新鑑定可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3.持身心障礙者鑑定表至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場所辦理鑑定。 4.鑑定醫療機構或鑑定作業小組會於鑑定後一個月內,將該鑑定表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及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 5.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鑑定費用,並將該鑑定表核轉直轄市或縣 (市) 社政主管機關依規定製發身心障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