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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執行計畫常見Q&A
發布單位

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

發布日期

110-01-26

檢核日期

11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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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5


【計畫管理】

1.公假與公出的差異性,需要事先和分署核備嗎?

A:如執行計畫內容之工作以公出方式辦理,不需來文核備,僅需填寫公出請示單,並於公出請示單中註記事由及公出地點。如參與課程、訓練、觀摩研習等,且相關費用需由其他費用項下支應或組織自辦之職前、在職訓練課程非在原核定配置地點,或參與外部之訓練課程、考照等,皆需來文經分署核備後,始得辦理,並請於公假前填寫完整之假單,註記公假。

 

2.進用人員或專案經(管)理人可以申請產假或喪假嗎?是否可以給薪?

A:計畫人員除核定之公假、求職假、天然災害假等有給付工作津貼,其餘假別皆不計入工作時數,不予給付工作津貼。

 

3.如因執行計畫需要,臨時需變更進用人員上工地點,應該如何處理?

A:請以電話通知及電子郵件通知所屬就業中心及分署計畫管理窗口,並填寫公出請示單後始得調整。

 

4.計畫執行期間如遇人員有公傷病假,其是否可以申請職業災害補償?

A:計畫執行期間如遇人員有公傷病假之情事,除可依手冊規定申請人員公傷病假之審定外,用人單位或被保險人可逕洽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災害補償,惟其需依勞工保險局之相關規定辦理,與本計畫審定之公傷病假無相關連性。

 

5.計畫執行期間如遇有進用人員態度或工作能力不佳,是否可以自行解聘該員?

A:計畫執行期間如遇有進用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可於至少10日前預告終止進用,並須同時函報本分署備查,惟考量進用人員就業能力原較一般就業者弱勢,解聘並非優先選項,建議應予以輔導協助,倘若經輔導後仍未改善,再請檢附輔導過程記錄一併函報本分署終止進用。

 

6.執行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培力就業計畫之宣傳摺頁及宣傳吊牌需於何時製作完成?

A:執行計畫之宣傳摺頁及宣傳吊牌皆需在計畫第一位人員(不分進用人員或專案經(管)理人)上工日起算後一個月內完成。

 

7.符合留用獎勵金請領之留用人員名冊及資料需何時報送並完成人員僱用?

A:留用人員名冊及資料(留用/輔導就業人員名冊、留用人員工作報表)需在計畫結束30日內檢送至本分署,並在當年度計畫結束後60日內完成僱用。

 

【工作津貼】

8.請問因適逢農曆春節國定假日合併計算1-2月或2-3月天數,是否可2個月檢送1次工作津貼核銷即可?

A:合併計算天數是因適逢農曆春節國定假日,進用人員上工天數得彈性放寬,不影響檢送工作津貼核銷時間,請一樣於每月27日前送達本分署核銷。

 

9.專案經(管)理人是否也須合併計算1-2月或2-3月天數呢?

A:1-2月或2-3月天數合併是指進用人員的部分,專案經(管)理人上工天數維持配合用人單位或比照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

 

10.人員工作津貼轉帳手續費可從人員津貼裡扣除嗎?

A:轉帳手續費不可從人員工作津貼裡扣除,可由其他費用額度裡檢據申請。

 

11.進用人員適用勞基法嗎?可以自行提撥6%的退休金嗎?

A: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與培力就業計畫之進用人員均屬公法救助,故不能自行提撥6%退休金。

 

【其他費用】

12.其他費用可以用來申請辦活動所需餐費、飲用水嗎?

A:其他費用只能申請產品試作所耗用之物料,至於辦活動所需餐費、飲用水請列計畫之成本,不宜申請其他費用。

 

13.請問原先核定計畫書中的經費概算其他費用項目是否能變更成其他科目申請?

A:可視實際計畫執行後相關之行政業務支出,依據其他費用申請規定及原則向本分署申請。

 

14.單位理事長或執行長等內部人員出席相關會議或教育訓練課程,是否可用其他費用申請燃料費或國內出差旅費?

A:其他費用燃料費或國內出差旅費申請限用於計畫進用人員。

 

【派工離職】

15.進用人員申請派工時,將資料寄送或親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後是否可立即為其加保勞健保?

A:需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其資格後,發函告知核定上工日,再於核定上工當日加保。

 

16.進用人員申請離職時,何時辦理退保,可否提前或延後退保?

A:進用人員離職日即為退保日,不得提前退保,且若單位延後退保,衍生之相關保費由單位自行負擔。

 

17. 計畫執行如有延續進用前一年度計畫之人員,是否還需重新檢附派工資料?

A:因簽署之派工資料及相關計畫年度及內容均不同,必須重新檢附新年度的派工資料檢送所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派工作業。

 

18.計畫執行如有延續進用前一年度計畫之人員,其勞健保是否需要重新加退保?

A:有關計畫之專案經(管)理人或延用人員如有續聘之情事,只要計畫無銜接空檔,則於計畫結束後毋須替該員進行退保並重新加保之作業,惟如為留用人員則請於計畫結束後進行退保,並重新於留用起始日起加保變更身分為適用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