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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公告受理113年度「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受託訓練單位,辦理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發證等事宜
發布單位

訓練推廣科

發布日期

1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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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依據:衛生福利部106年6月3日衛授家字第1060800631號令「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勞動部111年4月30日推動「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移工留才久用方案)辦理。


公告事項:
一、受理時間:自即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


二、申請單位資格:
  (一)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公益慈善、醫療、護理或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團體。
  (三)設有醫學、護理學、社會工作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大專校院。


三、申請程序及文件:申請機構依本計畫規定,檢送訓練單位申請表、辦理檢附之文件1份及年度訓練實施計畫書1式5份(以A4版面印製,內文以14號字編撰)及可編輯之電子檔,相關編製情形將納入評分考量。
文件如有缺漏,請於分署通知日起3日內補件完成。


四、申請內容應包括:
  (一)申請表及資格佐證文件。
  (二)開班計畫表。
  (三)班別計畫表(含訓練班次、訓練期程、上課時間、訓練人數、訓練時數、辦理方式、訓練對象、訓練場所、設備設施說明、課程大綱編配、時間配當預定進度表、翻譯方式、收退費原則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申報及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影本)、師資名冊(師資條件請依照授課師資資格及應檢附證明文件表)。

 

五、收件地點:訓練單位應將申請文件書面放至信封內,信封外標示本案名稱、訓練單位名稱、並郵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號)。


六、課程規劃:
  (一)課程辦理方式分為集中訓練及到宅訓練,集中訓練為外籍看護工至訓練機構指定之場所及班別接受訓練;到宅訓練授課人員至工作許可地提供訓練。
  (二)課程規劃要項:
   1、訓練單位得依本訓補充訓練課程內容(如實施計畫書附錄1)擇定1個或多個課程主題,所擇主題得跨類別,配搭合宜訓練方式(到宅或集中),每一主題至少規劃2小時以上(含)訓練。
   2、到宅訓練每一主題班級訓練期規劃最長以1年為限。
   3、訓練班級已契約期滿,如核定之師資、地點、課程主題、各項費用及個人訓練費用單價未有異動,當年度仍有意願繼續接受委託,得來函申請免經審查。
   4、以身體照顧服務類別之課程主題訓練為優先核定。
  (三)辦理地點:臺中市、彰化縣及南投縣。

 

七、計畫書審查:
  (一)審查項目如下:
  1、申請資格(申請表內容及所列應備文件)。
  2、訓練實施計畫書(含授課人員資格)。
  (二)以上內容皆符合規定者為合格,本分署保留就所有審查項目洽申請機構協商更改計畫書內容之權利。

 

八、實施要項:
  (一)申請機構年度實施計畫書如經本分署審查合格,另通知辦理後續委辦及簽約事宜。
  (二)參訓對象以初次入國之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非初次入國之外籍看護工,雇主為其申請,訓練機構仍得接受報名參訓。
  (三)計畫經審查後各項內容如師資、訓練地點、費用等異動請備妥相關文件函報分署審查,經核准始得異動。
  (四)訓練機構向雇主收取費用,應開立收據,載明訓練機構名稱、班次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相關人員核章。前項收取之費用,其使用項目為授課人員鐘點費、設施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材料費、通譯費、行政庶務費及其他辦理訓練所需之費用。
  (五)各訓練於開訓前應依分署提供格式,詳載學員資訊,並於開訓前5日提供電子檔以利匯入系統,並函報分署開班訊息。到宅訓練班級應於開訓後每月回報訓練學員資訊。
  (六)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應提供完整訓練,並確保上課或實習場所數、環境、空間、設備及師資等條件足夠讓參訓人員完成訓練。
  (七)訓練機構於外籍看護工完成各主題訓練後應發給訓練證明文件,並於發證後提供發證名冊載明訓練課程時數及受訓人姓名等資料電子檔,通知分署辦理登錄作業。
  (八)訓練機構應配合本分署不定期訪視,訓練機構辦理成效不佳者,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依核准之訓練計畫辦理,情節重大者,該年度不得繼續辦理補充訓練,並於二年內不得辦理。
  (九)訓練機構因故未能依年度訓練實施計畫書辦理或完成補充訓練者,應全數退還雇主已繳交之費用,並協助外籍看護工轉介其他訓練機構。

 

九、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或依實際需要,隨時修正追加公告。


十、本案聯絡資訊:王小姐、聯絡電話:04-23592181分機1512、電子信箱:chwang@w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