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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力負擔家計者?
發布單位

諮詢服務及給付科

發布日期

102-06-18

更新日期

106-09-15

檢核日期

113-09-11

點閱人氣

11089


以下1至3項符合其中1項即為獨力負擔家計者: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