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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7-02
  •  檢核日期:109-03-19

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 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就業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特殊情況: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 發給9個月。

一、再次請領之規定:

  1. 依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就業保險年資應重新起算。
  2. 未領滿前再就業後又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項所定之給付期間為限。

二、眷屬加成: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1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10%,最多加計20%,故給付或津貼標準最高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