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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4-16
  •  檢核日期:110-09-13

一、 附檔所列遺失物若有您遺忘之物品,請攜帶國民身分證至秘書室認領(分機1310王小姐)。

二、 公告招領為期1個月,逾期未認領者,將依本分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