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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10-12
  •  檢核日期:112-10-12

雇主辦理求才登記時,即應選定刊登方式,變更刊登方式者,應依重新選定之求才程序重行起算刊登期間。

  1. 雇主自求才登記後次日起,除於「台灣就業通」登載求才廣告外,並同時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連續刊登2日者,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3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即自求才登記後,第6日起(於週一至週四為非假日提出申請者)可送審(得於招募期滿次日起15日內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送審前,請先至台灣就業通登打「僱用情形」後,按「送審」。
    本分署(就業中心)轄區應刊報別: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人間福報、民眾日報、臺灣時報、太平洋日報等新聞紙之一家地區版(中彰投地區)或全國版。
  2. 雇主自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僅於「台灣就業通」登載求才廣告(未登報),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7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即自求才登記後,第9日起(於週一至週四為非假日提出申請者)可送審(得於招募期滿次日起15日內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送審前,請先至台灣就業通登打「僱用情形」後,按「送審」。
  3. 依據勞動部112年5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07314A號令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雇主辦理國內求才登記後,於求才登記後次日起登載於台灣就業通,倘逢隔日為假日之案件,則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順延至上班日登載,其招募期自登載後之次日起計算。
    例如:當週星期五辦理之移工求才登記案,適逢隔日為假日(星期六、星期日)之案件於隔週上班日星期一登載於台灣就業通,故僅登載台灣就業通者,其招募期自登載後之次日星期二起計算,以此類推。而同時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登載求才廣告者,則請於星期一起連續刊登2日,其招募期自刊登期滿之次日星期三起計算,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