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訊息公告】公告受理「115年度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申請。

發布單位

訓練推廣科

發布日期

115-01-22

點閱人氣

258


依據: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要點。

  1. 申請資格:
    1. 事業單位: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單位。
    2. 訓練單位:接受事業單位委託辦理訓練、且為依法設立登記及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之職業訓練機構、大專校院、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之民間團體等單位。
  2. 各訓練班次之規劃及執行,原則如下:
    1. 訓練時數不得低於80小時,每週訓練至少30小時、每日訓練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
    2. 訓練計畫應於核定同意辦理之次日起,始得辦理,並應於當年度11月30日前辦理結訓。
    3. 開訓當日之最低開班人數,以至少5人為原則。
    4. 本署已專案辦理之訓練計畫(含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及身心障礙者專班訓練等),本計畫不受理申請。
    5. 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遣業之訓練,應以內勤需求為原則。
  3. 補助經費說明如下:
    1. 申請單位為事業單位者,補助申請總訓練費65%。
    2. 申請單位為訓練單位者,補助申請總訓練費80%。
    3. 每一申請單位同一年度內接受本計畫補助額度,以100萬元為限。
  4. 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1. 申請表件檢核表。
    2. 申請表。
    3. 申請單位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申請單位為訓練單位者,應同時檢附含委託訓練之事業單位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4. 招募計畫書。
    5. 訓練計畫書。
    6. 事業單位委託訓練同意書(申請單位為事業單位者免附)。
    7. 練場地符合建築物消防安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訓練場地為租借者,另檢附場地租借證明(利用公、私立學校或政府機關場地辦理者,得免附)。
    8.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無則免附)。
    9. 訓練計畫書一式5份。
  5. 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受理訓練計畫申請;如計畫內容另有修正,將以修正後之計畫為執行依據,並另行公告。
  6. 訓練計畫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各申請單位所提訓練計畫,並將審查結果函復申請單位。
  7. 本分署聯絡方式:
    1. 地址:40767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號。
    2. 聯絡電話及聯絡人:04-23592181-1515王小姐。